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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318000 总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
区枫南小区东大门
捐赠账户:台州市慈善总会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
市经济开发区支行
账 号:900101040009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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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慈善总会冠名慈善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慈善组织捐赠资金,定向用于助老、助残、助学、助医、助困和救灾等扶贫济困活动的,可设立冠名慈善救助基金。
三、捐赠人(企业)与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应当就冠名慈善救助基金的数量、用途、期限等内容签订协议。捐赠人(企业)和受赠的慈善组织应当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如期实施承诺的内容。
四、捐赠人(企业)按自己确定的捐赠资金,其承诺捐赠的资金可以直接缴入慈善组织,也可存在捐赠人处(企业),作为捐赠人(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每年由捐赠人(企业)向慈善组织捐赠冠名慈善基金的5%以上的增值金。
五、慈善组织收到捐赠人(企业)的捐赠款后,应当为捐赠者开具慈善募捐专用收据凭证。
六、受赠的慈善组织必须按捐赠人(企业)的意愿确定救助对象,按当年慈善组织制定的同类对象救助标准实施救助,确保救助金安全及时送达救助者。
七、冠名慈善救助基金的救助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赠的慈善组织应将当年所救助的人员名单及发放金额的数量,用书面形式告知捐赠人(企业),并用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告,接受捐赠人(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八、捐赠人(企业)依法设立冠名慈善救助基金,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九、捐赠人(企业)和受赠的慈善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冠名慈善救助基金的职责,努力扩大慈善救助的社会影响,不断提高社会效益。
十、冠名慈善救助基金是一项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光荣事业,捐赠人(企业)和受赠慈善组织均应诚实守信,践行承诺,切实维护冠名慈善救助基金的良好声誉。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属台州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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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慈善总会
2004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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