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州市慈善联合总会特困人员救助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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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慈善联合总会特困人员救助办法 (经2025年6月4日台州市慈善联合总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和《台州市慈善联合总会章程》《台州市慈善联合总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慈善救助工作,用准用好慈善救助资金,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原则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救助工作; (二)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救到急处、难处、实处,做到精准救助; (三)同一对象的同一救助申请在年度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由会长会议酌情审定; (四)各县(市、区)的救助工作,原则上由各地自行组织救助,特殊情况除外。 二、救助对象 1.台州市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或临时性、突发性等支出型贫困家庭。经当地政府、慈善机构、单位、社区、亲属帮助后,仍有特殊困难者。 2.居住在本市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和困难发生在本市的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标准 市慈善联合总会的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慈善资金募集情况和有关救助规定,设定以下救助标准: (一)一般救助(包括临时救助):原则在2000元以内,临时救助在1000元以内; (二)大病救助:原则是根据医疗费自负情况给予,一般在5000元以内,特殊情况酌情审定; (三)项目救助:按照项目救助计划的标准执行; (四)其他救助:由于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参照以上执行。 四、救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申请。由困难群众本人或亲属向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身份证或居住证、所在地救助情况),填报救助申请表(含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困难的申请对象需提供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复印件;项目救助者可由有关单位推荐并上报相应材料。 (二)审核。市慈善联合总会资金项目部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无异议的,提出救助建议。 (三)审批。 1.拨给县(市、区)慈善总会和定向资助的资金,由资金项目部填写《台州市慈善联合总会拨款通知单》进行报批,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审批签字。 2.各项救助由资金项目部提出意见进行报批,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审批签字。 3.大病救助超出标准,需要酌情商定补助金额的,经会长会议研究决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审批签字。 4.其他的救助项目,凡列入当年救助计划的,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审批;未列入救助计划的,须经会长会议研究决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审批签字。 (四)救助资金的发放:按照救助规定和救助程序,建立救助档案;现金领取须凭领款人身份证并签名领取;发放形式如下: 1.在本会直接领取; 2.委托县(市、区)慈善总会代为发放; 3.上门送达; 4.集体发放; 5.银行汇款。 五、救助监督 (一)市慈善联合总会应将上年的救助情况和当年的救助计划向理事会每年报告一次,接受理事会监督; (二)市慈善联合总会应将救助的情况交专业审计机构(审计事务所等)审计,接受审计监督; (三)市慈善联合总会按规定对救助对象在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附则 1.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台州市慈善联合总会;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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