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州市慈善联合总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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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慈善联合总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经2025年6月4日台州市慈善联合总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台州市慈善联合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物资捐赠活动,保护捐赠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提升捐赠物资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总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总会捐赠的其有权处分的合法的实物形式的资产。 第三条 对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捐赠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经总会确认接收的捐赠物资,总会拥有对该物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第二章 捐赠物资的接收 第五条 捐赠方向总会表明捐赠意向后,总会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捐赠方进行合法性审查。捐赠方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有关文书,相关部门负责人须作出是否接收捐赠的意见,在报总会领导批准后,方可承办接收捐赠物资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对捐赠物资的接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在总会入库的捐赠物资,须经财务部、义工部工作人员及捐赠方三方以上当场交接验收,经清点核实无误后方可入库。 (二)对于不在总会入库,需由捐赠方直接运往受赠地的物资,由资金项目部依据捐赠方意向或需总会处理捐赠的,提出处理建议书,报总会领导批准后,告知捐赠方,指导捐赠方将物资运往受赠单位指定的接收地。在收到受赠方捐赠物资入库单或接收单、接收确认函等凭据后确认记账。 (三)对于需要逐步兑现的捐赠物资,由捐赠方与总会签订捐赠物资名录及捐赠时间安排等内容的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兑现捐赠物资。 (四)捐赠方应在捐赠函(协议)中承诺捐赠物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捐赠物资经验收发现质量存在问题的,可不予接收。 第八条 对捐赠物资的计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捐赠物资的价值,须以捐赠方提供的发票、购销合同、物价部门核定证明等有效凭据为基本依据进行认定。财务部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确认捐赠物资计价。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公允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 (三)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第三方机构一般由捐赠方聘请。 (四)对捐赠物资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不开具捐赠票据,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证书、感谢信的方式对捐赠方予以鼓励和认可,并由实物管理部门登记捐赠物资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同时根据信息公开的需要对外公布。 第九条 捐赠方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总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分配 第十条 所有向总会捐赠的物资的分配使用,无论是定向或非定向的捐赠物资,均须由资金项目部提出分配使用意见,经总会会长会议确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接受物资捐赠的受赠方应按总会物资捐赠规定,在办理好物资接收手续及相关事务后,要做好捐赠物资的监督发放。在总会提供的物资发放表上签字(盖章)或留存手印,并将物资接收手续、受赠方签收证明,以及物资发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及时反馈给总会。 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须由捐赠方直接运抵受赠医疗机构,由受赠方负责验收并向总会出具接收证明。 第十二条 捐赠方同意或要求进行义卖、变现的捐赠物资,须由捐赠方出具同意义卖或变现的意向确认书,须经总会会长会议确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的拍卖,可以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拍卖,或由总会义工部组织慈善义工进行义卖,拍卖所得扣除拍卖成本后全部缴入总会账户作为善款使用。 第四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 第十四条 总会办公室对捐赠物资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五条 捐赠物资的出入库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确保账物相符。 (一)入库物资要由义工部保管,建立出入库物资台账,一律凭财务部出具的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 (二)物资出库时,资金项目部填报捐赠物资发放通知单,经批准后,交由财务部填报出库单,义工部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三)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账,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须及时查明原因,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总会领导。 第十六条 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接受社会监督。总会接收捐赠物资及分配情况要及时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告知,公示内容包括:捐赠方名称、捐赠物资品种、数量、价值、接收捐赠物资的日期、分发去向和用途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捐赠方捐赠的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方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捐赠方与总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赠方时,不得指定捐赠方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赠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第十九条 捐赠方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交付总会或协议约定的受赠方。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方应当及时向总会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第二十条 如捐赠方违约,总会有权依法追究捐赠方违约责任,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二十一条 捐赠方有权对捐赠物资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捐赠物资,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总会应及时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台州市慈善联合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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