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州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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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经2019年8月21日台州市慈善总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资金的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增值和利息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坚持捐赠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接受捐赠后,向捐赠者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资金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人意愿,举行简朴的捐赠仪式。 第五条 慈善资金主要用于救助社会上困难群体,开展助老、恤孤、助医、助学、赈灾等各种扶贫济困活动,资助和兴办各类慈善实体等。 第六条 对冠名定向捐赠的救助资金,尊重捐赠者意愿使用。其使用情况,每年向捐赠者通报一次。 第七条 专项捐赠用于慈善项目的实施,按捐赠人意愿,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为严重的突发性灾害开展的专项募集,捐赠的款项全额使用于赈灾。 第九条 通过义演义卖等形式募集善款的,其所得款额扣除实际成本后,纳入捐赠收入。 第十条 捐赠者捐赠的实物,可以用于救助,也可以通过变换资金用于救助。 第十一条 慈善资金使用,按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按计划使用。 第十二条 慈善资金在使用安排上,应体现鼓励募捐的精神。 第十三条 慈善资金使用的审批,属于年度预算内的救助资金,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按预算计划审批签字。 第十四条 发生严重突发性救急需要预算外追加救助资金的,需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救助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审批签字;10万元以下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审批签字。 第十五条 慈善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财务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政策规定。所有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资金募集和使用,接受审计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每年审计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9年8月21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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