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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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禁止公开募捐 据新华社 备受关注的慈善事业立法终于迈出实质性步伐。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备受社会关注的规范慈善行为、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监管等问题在法律草案中都有体现。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近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捐赠总额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1000亿元左右,但发展潜力依然巨大。 2008 年以来,共有800 多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社会各方面多年期盼制定慈善法。 草案准确界定了慈善含义,慈善有广狭两义,“小慈善”指的是扶贫济困救灾,“大慈善”的含义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等等,只要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都属于慈善。 草案规定了“大慈善”概念,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活动界定为慈善活动。 10月31日,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慈善法草案时认为,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激发慈善组织活力,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规范慈善行为,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慈善法。 案提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辖区内进行。”在分组审议时,吴晓灵委员建议,在公开募捐前面增加“现场”两个字。现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的宣传和募捐活动超出了地理范围,因而提出现场募捐在辖区范围之内比较准确。对于募集的资金使用量应有一个限制,比如每年募集的资金必须70%用于该组织的慈善目的,防止只募钱不用钱的现象。 规范慈善行为和发展慈善事业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增强慈善活动透明度,才能保障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信息公开是规范慈善行为的重要举措,草案区分不同主体、不同环节,对信息公开作了专章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规定,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等登记信息;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的情况;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草案还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内部开展慈善募捐,应当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及时公开款物募集和使用情况。捐赠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刘振来委员说,群众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捐赠的善款善物使用处置不公开,不知道筹集了多少款物,不知道这些款物干什么用了,不知道使用效益如何,也不知道受助对象是否真正受益了。有些善款善物甚至被贪污、私分、挪用。这些问题如不解决,难以调动人民群众的捐赠热情。他建议在慈善法中突出规范对善款善物的筹集使用,自始至终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当然,对捐款人有特殊保密要求的除外。 募捐是慈善财产来源的主要方式,现实中,经常有组织或个人就个别事件,如:遇到小孩生病等,便发动大家募捐。对此,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草案还对网络募捐作了规定。为了避免重复募捐甚至网络欺诈等现象,草案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孙宝树委员说,目前, 社会各种慈善救助资源间尚未实现互补,政府机构与慈善组织间、慈善组织彼此之间、慈善组织与捐献者及受益人之间都存在信息沟通的障碍,既难以实现各种资源的相互衔接,也容易导致重复救济。他建议,加强政府资源与慈善资源的相互衔接,加强政府、慈善组织、捐献人及受益人之间的信息共享,并建立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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