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州市慈善总会慈善信息公开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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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慈善总会慈善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本会将根据本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开展各项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的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办公室统筹日常信息公开以及重大项目、重大事件和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开事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本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五条 及时准确原则。本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六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应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规范有序原则。本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第八条 分类公开原则。本会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根据章程规定属于重大活动或事项,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慈善项目及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 第九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事先与本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不得任意修改原则。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当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本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信息内容包括: 本会的基本信息; 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本会的财务信息; 募捐活动信息; 接受捐赠信息;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 其他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更新。 具体公开信息的内容,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具体目标确定。 第十二条 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或摘要。 第十四条 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公告。 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其他)、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第十七条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第十八条 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慈善投资情况、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十九条 年度工作报告。本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台州市慈善总会网站公示全文或摘要。 第二十条 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未经审计的财务工作报告不得公开。 第二十一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一般在收到捐赠后利用动态形式及时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在捐赠款物拨付后利用动态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本会门户网站、定期邮寄慈善简报、彩报等方式,提高信息公开的效果。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按照捐赠人、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益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本会如实提供公益慈善捐助工作的专门信息或专题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须经市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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