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慈善总会冠名定向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经2008年3月25日台州市慈善总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台州市慈善总会捐赠资金,定向用于助老、助残、助学、助医、助困和救灾等扶贫济困活动的,可设立冠名定向救助基金。
三、捐赠人(企业)与接受捐赠的台州市慈善总会应当就冠名定向救助基金的数量、用途、期限等内容签订协议。捐赠人(企业)和受赠的台州市慈善总会应当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如期实施承诺的内容。
四、捐赠人(企业)按自己确定的捐赠资金,其承诺捐赠的资金可以一次性直接缴入台州市慈善总会,也可以分期到位。
五、台州市慈善总会收到捐赠人(企业)的捐赠款后,应当为捐赠者开具公益救济性捐赠发票。
六、受赠的台州市慈善总会必须按捐赠人(企业)的意愿确定救助对象,按当年台州市慈善总会制定的同类对象救助标准实施救助,确保救助金安全及时送达救助者。
七、台州市慈善总会对大额定向捐赠公益项目的冠名救助基金(10万元以上)实行跟踪管理,项目所需费用,按定向救助金的3%—5%提取,纳入项目管理成本。
八、冠名定向救助基金的救助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赠的台州市慈善总会应将当年所救助的人员名单及发放金额的数量,用书面形式告知捐赠人(企业),并用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告,接受捐赠人(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九、捐赠人(企业)依法设立冠名定向救助基金,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十、捐赠人(企业)和受赠的台州市慈善总会应当认真履行冠名定向救助基金的职责,努力扩大慈善救助的社会影响,不断提高社会效益。
十一、冠名定向救助基金是一项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光荣事业,捐赠人(企业)和受赠慈善组织均应诚实守信,践行承诺,切实维护冠名定向救助基金的良好声誉。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属台州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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