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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首届 台州市慈善集体和慈善之星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06]2号)

发布日期:2006-08-20 10:19访问次数: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通知
台市委办发〔2006〕2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首届台州市慈善集体和慈善之星
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首届台州市慈善集体和慈善之星评选活动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月24日
首届台州市慈善集体和慈善之星评选活动方案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增强全民慈善理念,推动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举办首届台州市“慈善集体”、“慈善之星”评选活动。方案如下:
一、评选范围、条件和名额
1995年以来,特别是2001年以来,热心支持和参与台州市范围内各类慈善事业,包括对民政、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残联、工青妇、教育、卫生等部门在捐款、助老、助孤、助学、助医、助残、助困和志愿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事迹生动感人,得到社会和群众公认的单位和各界人士(含华侨及港、澳、台同胞)。
1、慈善集体分为:
慈善集体突出贡献奖:参评对象为捐款额在500万元以上,社会声誉较好的单位。
慈善集体贡献奖:参评对象为捐款额在100—499万元,社会声誉较好的单位。
2、慈善之星分为:十佳慈善之星(10名),十佳慈善之星入围奖(20名)。名额分配如下:台州市本级、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临海市、温岭市提出候选人各3名;玉环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提出候选人各2名;机动4名。
二、评选方法、步骤
评选活动分五步进行:
1、推荐: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和各县、市、区宣传部、民政局、慈善总会负责牵头,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结合评选条件和要求,提出候选单位、候选人名单。群众亦可根据评选条件直接向市、县两级慈善总会提名。
2、初定: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须认真填写登记表,并附捐赠奖项复印件、事迹等有关材料,在入选单位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各县、市、区慈善总会汇总送市慈善总会。市慈善总会在规定时间内,将被推荐单位和个人的全部材料,送台州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提出候选单位、候选人名单。
3、公示:在台州日报、台州广播电视总台等市级新闻媒体对候选单位、个人的简要事迹进行公示、宣传,广泛征求、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4、评定:“十佳慈善之星”,通过投票评选产生。
组织100人的评选投票团,由评委会成员、人大代表(5人)、政协委员(5人)、市直和省部属单位负责人代表,各县、市、区宣传部长、民政局长、慈善总会会长担任。一人一票,按得票多少,决出“十佳慈善之星”。
5、表彰:在有关市级媒体刊登宣传“慈善集体突出贡献奖”单位事迹和“慈善十佳之星”个人照片、事迹。并召开表彰大会,对慈善集体、慈善之星予以表彰。在表彰大会前,举行简单的捐款仪式。
评选期间,评选委员会将举行新闻发布会,由评委会负责人宣布评选活动有关事项,公布评选结果。评选结束后,由市文广新局组织一次义演,宣传慈善集体、十佳慈善之星的先进事迹。
三、评选时间
从2006年1月开始, 2006年6月底结束。
四、组织领导
成立台州市“慈善集体”、“慈善之星”评选委员会。由市委副书记周国辉任主任,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王文娟,市政府副市长胡斯球,市慈善总会会长林希才任副主任,评选委员会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外侨办、台州日报社、台州广播电视总台、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慈善总会、市工商联、市残联、市关工委、市红十字会和各县、市、区慈善总会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潘玲芳(市慈善总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各确定一名副主任。
评选活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主办,有关评选委员会组成单位为协办单位。

主题词:公益事业 慈善集体△ 慈善之星△ 评选 通知
抄 送:省慈善总会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2006年1月24日印发
(纸质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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